正確理解“保賠協會批準”的含義
來源: 發布人:nets 發布時間:2016-03-17
美國聯邦法要求的美國水域船舶應急計劃合同內容包含四個方面,它們是賠償范圍,船東控制合同方作業的條款,支付合同方款項的條款,合同方確保其有能力提供約定服務的保證。1993年,在準備船舶應急計劃時,應會員和合同方的要求,國際保賠協會集團對于各種服務合同特別是對于合格人員(QI)和溢油應急組織(OSROs)的合同進行了復核。很多情況下,復核過程中包含與合同方進行磋商修訂合同條款以滿足保賠協會及經理部擬議的一般指南要點。
復核之后,國際保賠協會集團確認很多合同包含保賠協會承保的賠償條款,或合同中的其他條款與保賠協會及其經理部擬的一般指南要點不沖突。因此,該確認一般被合同方和會員視為得到了“保賠協會的批準”。
目前的情況是,很多合同方對其合同作了修改,船東在簽訂此項合同時,對于“保賠協會批準”含義,應具有充分的了解。
賠償條款
“批準”合同中的賠償條款意味著一種確認聲明:在船東沒有違背保賠協會條款和入會證書規定的義務下,保賠協會向合同方補償依該條款船東應付的屬于保賠協會承保的責任范圍的費用。
相反,沒有保賠協會經理部對上述賠償條款“批準”的確認,則意味保賠協會的承保范圍并不完全延伸至該條款下可能產生的責任,該責任或需單獨投保,否則,當船東依該條款需對發生的費用負責時,保賠協會是否承保將交由董事會決定。 當會員被要求簽署有所變動且需保賠協會批準的合同時,請會員與保賠協會經理部核實,以免因合同變動而使原先的“批準”失效。
對合同方作業的控制
保賠協會經理部建議在合同中清楚地明確船東有權控制合同方的作業,而不是允許合同方自己決定作業隨后向船東收取費用。已由保賠協會經理部批準的合同中包含的條款可視作已給予船東足夠的控制。盡管如此,會員應注意有些合同方提供的服務不只一種,因此會員應確保其授權的船舶應急計劃中列明提供各種服務的當事人彼此獨立,例如,合格人員(QI)/溢油管理人(SPILLMANAGERS)應當獨立于溢油應急組織(OSROs)。
對合同方作業的控制程度應視具體的案情而定。如果船東對合同方的控制不力,船東仍應對合同下發生的費用負責,但將難以從保賠協會補償回因控制不力而發生的那部分費用。
支付合同方服務費用
有些合同方在簽訂合同時或提供服務前,要求提供財務能力證明。保賠協會的通行作法是,除提供船舶的入會證書以外,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擔保或保險證明。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有些被“批準”的合同中有這樣的條款:合同方有權要求以備用金或保賠協會擔保,保證支付服務費用并以此作為繼續作業的前提。“批準”包含這樣條款的合同并不意味著保賠協會承諾為會員提供擔保。在任何情況下,保賠協會依具體案情決定是否提供擔保及擔保的措詞。除提供擔保通常的前提條件外,保賠協會還需得到證明,即會員對于合同方的作業進行了足夠的控制,從而使發生的費用可以從協會得到合適的賠償。
合同的保證
通常經“批準”的合同中包含合同方的保證―――合同方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專業上有能力提供合同中的服務。
但是,保賠協會經理部不可能核實每一個合同方的法律和專業資格,因此,“批準 ”的合同并不能推定為保賠協會向會員推薦使用該合同方或簽署該合同,當合同方未能履行約定的服務時,“批準”合同并不推定為保賠協會承諾承保合同方作業失敗的潛在后果。
同樣,盡管很多合同中包含提供作業服務的價目表,保賠協會經理部“批準”該合同,并不可擴展為保賠協會經理部認定合同中包含的所有費率都是合理的。